一、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活动。
三、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和决定的贯彻实施。
2.对学校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4.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轮岗。
5.需要会议决定的其他事宜。
四、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总支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争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安排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总支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议的,党总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总支委员会报告。
八、党总支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党总支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