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各种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赴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
第四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不按要求就座;
2.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3.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物品(如通讯工具、电子设备、教材及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
6.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中,未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习卡、身份证或军官证等),且拒不配合监考人员检查询问;
2.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3.未按规定的考试交卷时间要求强行交卷或离开;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
5.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并经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6.有其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违纪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1.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未在答卷规定的地方按要求书写姓名、考号等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2.把答卷或未经允许带走的试题带离考场;
3.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4.互对答案、互打作弊暗号、手势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5.传递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含试卷、答卷答案及草稿纸等);
6.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透露试题及答案;
7.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但与考试课程无关;
8.有其它与上述情形相当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七条考试中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在《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记录》签名处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闭卷考试开考后,将禁止携带的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未按规定要求存放在指定场所而放置在考位上,并拒不按照监考老师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
4.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小抄、电子存储或在考位及身体和衣物上书写等)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与
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6.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与监考、巡考工作人员高声争执及干扰考试秩序的其他行为,且不听劝阻;
8.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工作人员。
9.有其它与上述情形相当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3.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与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组织或参与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向考场内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巡考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6.偷窃试卷或试卷答案;
7.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散发或贩卖试题答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课程考查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的;
9.一年内二次重犯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10.类似上述性质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九条学生参加在线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情形进行处理。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条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按照《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和《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监考人员职责》及时处理。认真如实地填写
《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记录》和《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表》,并详细写明违纪作弊事实,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可由两位监考人员或其他在场两位考生签字见证。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出具收据。考试结束后办学单位负责人必须对监考人员填写的《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表》签批处理意见并盖章,随同《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记录》、作弊证据等材料报送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经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核准应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处理决定由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发文,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通过留置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院网站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由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受校长委托或由学校制度规定的由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决定发布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通过留置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院网站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以发文之日起计。
第十六条在学习年限内,学生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成继院[2018]31号)及原《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试行)》(川大成[2005]1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2020年12月31日